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4120号
原告:滨州建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九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08660498。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莲,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04939504098。
法定代表人:王玉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蒙,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建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市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滨州建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滨州建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建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4.50元、减半收取计3322.25元,由滨州建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