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三路以南、滨港七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四路北海大饭店8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云生,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黄河三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1301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500000元,未执行5630140.00元及利息。通过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23民初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