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民二初字第4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无棣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找代理人***,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棣伟业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孙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