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德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2472号
原告:赵士新,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公寓10-4-201号。
法定代表人:邓化厚,总经理。
被告:邓学雷,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新诉被告德州市德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邓学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玉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贺敏
书记员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