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保1131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富民小区4-5-24号。
法定代表人:邓化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1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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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