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883号之一
原告**,女,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
负责人***,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麦来,男,1948年5月22日生,汉族,该村监委会主任,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禹治海,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保健,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
第三人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第三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季慧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魏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