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18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