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883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
负责人***,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村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禹治海,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保健,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第三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