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0182行审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通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王村镇王村村1264.38平方米土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4月21日,申请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5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字(2015)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字(2015)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25287.6元及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