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凯瑞达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平原县凯瑞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执保4号之五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平原县***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6执保4号之五裁定书,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晓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