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3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平原县***贸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玉卫经理。
地址:平原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聪董事长
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乡赵集村南。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贸易服务中心与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