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民初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地址: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许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凯瑞达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刘洪星,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拓实电气有限公司、平原县凯瑞达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人王某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0X字第0019X号)作为担保。如查封有误,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王某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国用0X字第0019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