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百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8535号
原告:毕德传,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百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德传与被告青岛百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