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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税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207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岛白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美晶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臻,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宪义。
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7345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市政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白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01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