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40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965454172F。
法定代表人:张洪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利物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十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69930G。
法定代表人:孙成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利物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1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