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4088号
原告: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TQAF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96545417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财,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地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第三人**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宝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宝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工程延误赔偿金5146000.00元;3.判令被告按每天2573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被告撤场时止;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总包承建原告开发的**葡萄科研园项目,合同总价2573000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达公司辩称,1.原、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签订的**葡萄科研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第三人**财借用被告资质与原告签订,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涉案项目系由第三人自2020年10月份组织建设施工,前期施工方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手续,原告及第三人找到被告,希望第三人借用被告建筑资质为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各方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为先由第三人于2021年5月21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由第三人采取大包干的方式以被告名义进行施工,而后原、被告在2021年5月30日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法适用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且其中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格。在第三人实际施工的前期工程中,原告拒绝与**财就前期施工部分进行结算,也不向第三人支付前期施工的工程款及人工费,导致工人上访,阻扰施工现场,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下达过开工通知,因此,原告主张延期延误赔偿金及按每天25730元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既没有向前期施工方支付任何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后期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各项手续都由答辩人完成,原告无任何损失,却向被告主张高额赔偿金及违约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前期施工方为原告进行了前期的实际施工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被告却不为前期施工方支付任何费用,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反而向被告主张高额赔偿金及违约金,实在是可笑。综上,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第三人**财未到庭,未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达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其于2020年12月25日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总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0年9月1日,原告三宝地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上载明项目名称**葡萄科研园项目,批准用地文号**土字B[2019]26号,用地位置黄岛区***镇大泥沟头村以南、**河东,用地面积9875㎡,土地用途科研用地,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9589.01㎡,土地取得方式出让。
同日,原告三宝地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上载明项目名称**葡萄科研园项目,建设位置黄岛区***镇画家村路以东、1号路以南,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9589.01㎡。
2021年5月21日,被告***达公司(甲方)、第三人**财(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中标的原告三宝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葡萄科研园项目,由乙方采取大包干的方式(包工、料、机械、设备等)以甲方名义,乙方应全面履行发包方与甲方签订的《**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伍仟万元整,结算方式为最终工程结算按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工程结算标准结算,发包方付款方式为执行《**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为2021.5.22-2021.12.31,以甲方下发的开工计划日期为准,合同工期220日历天,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执行《**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合同》,合作方式为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下,自筹资金,自行组建项目管理部,对工程进行全面施工和管理,全面履行发包方与甲方签订的《**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甲方根据发包方的最终结算值对乙方进行结算,但甲方将扣除结算价的1.5%作为甲方的施工责任管理费。
2021年5月30日,原告三宝地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被告***达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的**葡萄科研园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路,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建筑工程、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报警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外工程(除政府配套的变配电工程、自来水工程等)。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建筑工程、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报警工程、智能化工程、室外工程(除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变配电工程、自来水工程等)。限品牌材料、设备如下:水泥、钢材、门窗(室内)、内墙涂料、保温材料、墙地砖、开关、插座、灯具、***具、电线、PVC线管、UPVC管、PPR给水管及配件、钢管、镀锌铁皮、JDG管、门窗玻璃和型材及五金件,防水卷材、面层真石漆、电缆、配电箱柜、各种阀门、泵类。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计入总承包的合同价款内,纳入总承包人的管理范围,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管理、配合和服务。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非承包人承包工程等,如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22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正式发布的开工令为准。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除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外,还应遵守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等要求,相关费用合同中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签约合同价为暂估价人民币(大写)贰仟***拾叁万元(¥25730000元)。
2021年6月8日,原告三宝地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上载明建设单位为原告三宝地公司,工程名称为**葡萄科研园项目,建设规模17154.17㎡,合同价格2573万元,施工单位为被告***达公司。
2021年6月15日,被告***达公司作出《授权书》,其上载明:“我单位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授权**财同志(身份证号:37022219********)为我单位**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人,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协调组织等工作。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结束”。
二、原告三宝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对此提交:
1.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监督和督促义务,监理人青岛建通浩源集团有限公司多次督促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均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对涉案工程延误和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上述证据显示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建设现场已经进行了土方开挖、临时用电存在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塔吊基础施工、基坑临边防护不全面、临时设施防雨措施不到位及深基坑作业等情况;
2.律师函、通知函,拟证明其已经通过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限期改正,并明确如在整改期限到期日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即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限期撤场;
3.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发票,拟证明其为主张本案权利,花费律师费50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
被告***达公司对以上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会议纪要能够看出第三人**财系项目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财前期未签订合同就开工,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后由于原告没有就前期施工内容与**财进行结算,也没有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仅仅帮助原告办理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认为监理通知书虽然是向被告送达,但项目管理问题都是由前期施工所产生,因为原告的前期施工工作没有达到施工要求,并且主要工程材料并未进场,现场施工混乱,导致无法施工,与被告无关;对第2组证据中律***实性予以认可,但其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系由原告与**财未结算工程款导致,与被告无关,且第三人**财占据施工现场,阻挠他人进入,对通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未收到该通知函,且该函未加盖原告公章,原告要求被告撤离施工队伍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队伍都是由**财组织,并且占据施工现场,被告也曾劝说其离开施工现场,但是前期施工方拒不离开;对第3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委托山东言洽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与被告无关。
三、被告***达公司为证明其抗辩,对此提交:
1.《关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情况声明书》(由第三人**财与劳务负责人***出具),拟证明涉案项目前期施工工作由**财组织施工,原告与**财一起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由**财借用被告资质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原告未将前期施工款项及劳务费用结算给**财,导致项目停工,涉案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实际履行,其中该声明书载明:“各位领导:本人**才,身份证号:37022219********。2020年9月,我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葡萄科研园项目”由我方进行前期施工。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三通一平等。但是我们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后我方按照约定在2020年9月份安排管理人员入场,在2020年11月份正式施工履行了上述义务,施工一直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份,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我方名下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系外地公司,在本地施工容易引发对施工不便利等问题,有关部门(质监站、**站)不容易协调,因此我方联系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为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当地企业,具备施工资质及实力,我希望以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项目施工,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且与我方一起与悦达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但是我方希望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工程款以及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并支付给我方。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拒绝对我方前期施工的工程(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进行结算并迟迟未支付我方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后期我了解到该土地性质为科教用地,后期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情况,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顶房协议无法实现。鉴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我方觉得继续以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为其施工也难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并且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入场施工会导致与我方前期施工的内容混同、重叠,更加难以计算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因此,我方要求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方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各项费用后,再由青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场施工或者其他公司入场施工。否则,我方不同意其他公司入场施工。现在国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希望各位领导为我们做主,协调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方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各项费用。此致”;
2.通话录音光盘(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发生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6日)及文字整理资料,拟证明涉案项目前期施工工作由**财组织施工,原告与**财一起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由**财借用被告资质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原告未与**财就前期的工程量、人工费等进行结算,导致项目停工,涉案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其中在7月5日通话录音中,***称“喂,**,啥事呀?咋还弄到司法程序上了呢”,***回复“不是,公司法务发过来,然后**安排的”,***称“这个事咱都明白是什么事,当时你们找了**干,俺只是挂了个名,我昨天上午还在那帮着咱跟**谈”,***回复“真不是我们找着**干,是**找着我们干”,***称“我知道,一开始**就是找的你们那边干的,你们那天说是让我帮着跟**谈,那天跟你老家的老**一起在那聊,说是让我帮着跟**谈。我昨天又把**叫来,在这谈着,怎么弄出来这么个事么。我试着不会了”,***回复“你就把这个东西给他看看行了,给我们造成多少损失,多大影响,直接让他走行了。昨天我问了问我爸,他这些东西也不值钱,给我们耽误这些工期,施工证、手续的费用,买地的费用,耽误我们半年,这些钱放银行利息都不止这点,还要钱呢还”,***称“是,我都跟他说了好多次了,他当时说是跟咱这边谈的么,咱这边不能一直不出面,不给个话。光叫我谈,我有些事也不敢帮着给咱这边做主”,***回复“现在我们这边态度很坚决,就是他给我们造成这些损失,因为我们之间是没有任何协议跟合同的,他当时是拿着你们公司过来的,所以只有我们这边有合同”,***称“这个事我知道,你也知道咱这个内情,我是个顶名的”,***回复“内情是这样,是”,***称“我的意思是我是个顶名的,有些事我帮着咱跟**谈吧,有些事我定不下来。我的意思是你也好,老**也好,出个面一起。我叫着**,咱一起坐下来聊聊这个事,他那边想要钱,咱这边不想付给他之前那些钱,以这个顶账也好,把现场拉走也好,咱得跟他说明白了,然后咱再谈谈,后面咱之间再谈就是了。是不是,**”,***回复“关键现在**都不敢找我们,他干不下去了,他理亏了,他哪敢找我们”,***称“我知道,所以我出面,帮着把他叫过来,咱一块见个面,协调这个事,咱现在态度很坚决,想把他清场,对吧**。他现在找那些劳务,七八个工人都在工地上蹲着。包括那天我去吧,我说嫩不行先撤出去,俺后面我看看再跟**谈谈俺来入场干或者怎么样。他们现在都不撤,说嫩来也不行,也不能让嫩干,得把前面那个事理正明白了。你说我咋说?**,不是我不想把这个快点推进,关键是这一块他不解决,我现在派人去吧,他们都不让我进,你说咋办?所以我说最好的就是把他约出来,你问问老**,或者你出面,或者**出面也好,**出面也好,咱把这个事谈开。他要多少钱,咱不能给他,也跟他谈明白了,咱现在就是说要清场,前面的费用虽然列出来了,咱先看看他列了多少钱,你还给我们造成了工期延误这些损失,咱互相抵消了。不行你把这些板房、安全文明措施,你拉着走就是了。咱后面不管是俺去干也好,还是谁去干也好,咱重新商议就是了。咱赶紧抓紧把这个事解决”,***回复“理是这么个理,但是这么长时间他不找我们,不出面。他知道他给我们造成这个损失他根本无法承担,他也不敢找我们。他面对劳务的时候,他根本清不出去,**夹在中间难弄,劳务根本也不听他的。我听监理说,他跟劳务那边要90万”,***称“这个事我也听说了,这个事是他们之间的,他是借的也好,有欠条也好,这个事跟咱没有关系。他跟别人借钱,跟我们没关系,劳务到时候追他的债也好,起诉他也好。我跟劳务说了你们追他的债,走司法程序跟我们一点关系也没有,包括跟甲方也没关系。所以我说咱现在把前面那个理正明白了,理正明白了以后俺进去干也好,嫩再找队伍干也好,咱赶紧解决了,咱快当的开始。这样光拖着,说实话我进去干我也没办法,不让弄我咋办”,***“他不让弄他理亏,现在跟他谈是没有用的,因为我们之前谈过好多轮了,他就是让他干他干不成,不让他干他又不走,谈是没有用”,***称“不谈的话咱怎么解决?**”,***回复“咱这边有合同,你进去是正规的,他们在那耍无赖,他是有法律制裁他的”,***称“我知道,但是现在我进不去啊。这个事不解决我进不去啊”,***回复“报警啊”,***称“这个事我去报警?不可能通过俺去报警啊”,***回复“肯定是你们去报警啊,我们总包给你们了,你们签劳务合同了?肯定是你们去报警啊,我们去报警告你们总包还是违法分包”,***称“我的意思是,报警他们在那占着,之前那个事,他现在在那占着现场,咱进不去”,***回复“没有之前那个事了,之前那个事跟我们没有关系,签合同的时候已经是既定事实了,你也去现场看了,就是这个模样”,***称“不,**,我没去现场看啊。你们那是去年施工的,人家都有视频、照片”,***回复“还是这帮人吧?”,***称“是。但是我跟你们签合同是5月30日以后,这个都有事实在那摆着,你要说前面那些都推给我的话,我也不能认。你要这样的话咱就没法聊了,你走司法程序也好,你起诉我就行,我应诉。要这样说的话,咱就没法聊了”,在7月6日通话录音中,***称“**,又得跟你沟通沟通,**财当时跟咱家了**老总谈的,最开始的时候,现在咱这边让我去找他去谈,他现在就说当时他干活的那些钱,然后我说你得找**那边谈谈,我叫他去找**谈,他说不要找**谈,我现在弄不大明白了,**”,***回复“主要这个吧,当时他不拿你们公司资质也绝对干不了这个活”,***称“但是当时咱说实话,咱后面不管怎么样,咱的先把他清出去,是不是**”,***回复“是”,***称“我之前也跟咱这边沟通了好多次,包括你也好,包括**也好,包括那天我见到了老**,咱沟通了好多轮了,先把他清出去。但是现在吧,他之前干的东西,或者是跟咱这边之前的一些问题吧,我说实话我不了解这个情况,所以我一直想咱这边能不能找他谈谈,看看把之前俺进场之前的,6月份之前的事给他了解一下,了解完了看看把他清出去,然后咱再谈谈。当时你也知道,我当时也说我的困难来,咱当时的合同当时是为了办施工许可”,***回复“嗯嗯”,***称“看看咱后面能不能再商议商议这个合同,俺来接手也好或者怎么样也好,咱再商议一下”,***回复“后面这个好说,主要现在**财也不来找我们。这个工程量他报就行了,土方什么的,我们肯定是认的,他干了现场所有能看到的”,***称“对啊**,现在吧,在这个群了,老是找我。我在中间做了很多工作,包括昨天我也把**财叫过来了,我说你回去列列量。他答应我了,当然他做不做咱不敢说。这不今天早上我又打电话催他,他说他跟劳务在那算着,大约今天能算好了。我说那你赶快算出来,算出来咱一起找找**这边,跟**对对,你们只要对好了,把之前的解决了,你们就撤场吧。他在电话里也同意了,说今天弄完了过来找我。你今天在现场”,***回复“我不在现场”,***称“那我让他把这个给谁”,***回复“他弄出来你们先核一遍,因为毕竟是跟你们签的合同”,***称“我没法给他核啊,他这是之前的。咱是5月20来号签的合同,他说是去年干的,包括土方什么的,具体挖了多少量,我没法核啊。为什么我说一定要找着咱这边,因为我不知道当时弄土方的时候咱这边现场是谁在那监督,肯定有个量。你让我核,我没法核,我不能说用个眼瞅瞅就能瞅出来吧,当时的标高是多少,我都不知道,所以让我核,我是真核不出来啊。我觉得不管是我们还是你们,咱都是讲理的,有道理讲道理。我也跟你说了,我这边第一步尽量帮着去谈,让他清场。那么第二步,那个合同的付款那一块咱再商议商议,包括那天老**在那,我也跟老**说这个事了”,***回复“先让他核吧,核出来再说吧”,***称“那我今天快当的核出来,我再催催他,你跟你们那边的人也说说,微信群里别找我啦。我在这做着工作,我不是一点工作没做。你不知道我跑了多少趟,你们不大在那里。你可以问问总监或者监理他们,我去了很多很多次了,我也给他们开了好几次会了。这不现在最终谈下来,他们说撤场的就要计算一下前面的明细,跟咱这边对一下。那天老**也在那说,他现场是干了一些东西的,那个不可否认”,***回复“他现场虽然干了一些东西,但是合同咱俩**了,签了。最后他报上来的量,肯定也是你这边盖好章,我才能给他往外走”,***称“他之前干的我怎么给他**,**”,***回复“他之前干的,他之前干的跟我们又没有合同啥的,我怎么给他那个啥。还能给他个人清”,***称“以这个东西,你们认不认,到时候你们要去核实了。我都不知道什么事,让我盖上章送过去,**你说这个东西”,***回复“那你说我这边给他付了,你们最后结算的时候又说这个工程量怎么怎么样,我这边也没法弄啊”,***称“咱这个可以写下东西,然后把这块工程量从总的工程量里面割出去,这个都可以,这个咱可以签协议。这个没问题,咱不可能弄这样的事,你放心。到现在开工令不是还没发嘛。这个东西你们弄好了,开工令发之前,咱去现场把照片拍下,做好记录。咱之间签好协议,这一块工程量是之前完成的,不在我们的工程范围之内,这一部分钱是已经付给当时的施工方了,剩下的活那么,咱商议合同的时候都可以写里面,都可以签上,这没问题,咱也不可能是耍无赖的人。我也不可能像**财那样”,***回复“先让他核吧,核完我再跟我爸说一声”,***称“你跟**也说说,不是说我不进去干,我那天跟**也解释这个事来,我上次跟你打电话也说了。前面这个东西吧,我给他核吧,我核不出来,干的量,有多少人干,有多少机械,我都不知道,我也不能给他胡核八核,咱还得据理,你报多了咱还不愿意,是吧?**。我跟老**也说了,咱现在第一步让他清场,清场他提出来的条件就是这个样,第二步当时我跟老**也说了,当时咱这个合同当时付款这个咱能不能少顶点房,再给部分钱。老**的意思是这个可以商议。我说咱能协商好了,咱重新签份合同,是不是?当时那个合同你也知道,是为了少缴配套费,咱重新签份正式的合同,咱签完合同以后,俺再入场,正式的接手这个活,正式的去干。这样不行?**”,***回复“先核出来量吧”,***称“好,我叫他快当的核核,核完以后我让他快当的跟咱这边对对,我也先给他看看,有些不合理的咱肯定给他那个,弄完了之后还是需要咱这边给他确认”,***“他这个咱签合同之前吧,他只有那个土方,然后那个标高都有,剩下的那些现场都是咱签合同之后的活了”,***称“他的板房不也是什么嘛”,***回复“那个板房先让他报出来行了,那个板房的市场价格都有,他能报到什么程度吗”,***“这个我知道,我看着的话,他入场以后,签合同以后除了做了几个安全文明措施牌,再就是弄了个雾炮在那摆着,再就是弄了一个钢筋棚,一个木工棚,其他的没弄”,***回复“对,其他也没什么了。就那么点量,让他先报吧”,***称“好,**,我跟他说说,让他赶紧弄出来,弄出来我给他看完之后咱再沟通沟通,好不好。**”,***回复“好”。
原告三宝地公司对以上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录音是在签订合同45天之后,是被告及第三人无法解决其内部矛盾,严重延误工期形成的,不能证明原告签订涉案合同时明知被告与第三人存在违法分包或挂靠关系。
四、庭审中,原告三宝地公司称涉案项目在2020年11月份时由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进行前期施工,第三人**财系该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后来因该公司不符合施工资质,就在2021年5月份离场,被告***达公司在2021年5月底入场,**财就受雇成为***达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首先,原告三宝地公司主张被告***达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严重延误工期,但对此仅能提交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予以证明,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被告进行开工建设,且上述证据显示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建设现场已经进行了土方开挖、临时用电存在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塔吊基础施工、基坑临边防护不全面、临时设施防雨措施不到位及深基坑作业等情况,足以证明在涉案施工合同签订前,涉案项目已经进行前期施工;其次,被告***达公司抗辩原告及第三人在前期施工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手续的情况下找到被告,希望第三人借用被告建筑资质为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对此提交《关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情况声明书》及通话录音予以证明,原告三宝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最后,原告三宝地公司在庭审中称涉案项目在2020年11月份时由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进行前期施工,第三人**财系该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后来因该公司不符合施工资质,就在2021年5月份离场,被告***达公司在2021年5月底入场,**财就受雇成为***达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人,该部分**与被告***达公司抗辩事实高度一致。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三宝地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取得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前期施工单位无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财共同找到被告***达公司,先由**财与***达公司签订实为挂靠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后,再由三宝地公司与***达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此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参与其中,熟知内情,故原、被告在2021年5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为无效,既涉案合同无效,***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也并未实际入场施工,故原告诉求被告承担工程延误赔偿金、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案件登记号:186800000546019。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