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润达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4244号 原告:青岛润达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98号6号楼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T6PXE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画家村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TQAF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96545417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大同北路28-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UEQUP2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润达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竭诚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地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悦达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达竭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宝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方悦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被告***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达竭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6655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与被告东方悦达公司、***堃公司就青岛**葡萄科研产业园工程劳务施工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楼××村××米的房建项目。但是,自2020年10月份上述项目开工以来,至2021年7月30日止。投资建设方被告三宝地公司没有支付给总包方(前期)***堃公司及(后期)东方悦达公司任何费用,更没有钱支付到农民工手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三宝地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润达竭诚公司没有书面约定,无付款义务;前期项目由被告***堃公司施工,入场时间约为2020年年底,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期因***堃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其公司就与被告东方悦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由东方悦达公司进行施工。 被告东方悦达公司辩称,其公司与被告三宝地公司签订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原告润达竭诚公司系在2021年5月20日前提供前期劳务作业,故应当由前期施工单位即被告***堃公司及发包方被告三宝地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用,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提供劳务作业,对此有2021年7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声明证明涉案项目的施工一直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因三宝地公司没有将前期施工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结清导致停工,***与原告阻止其他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被告***堃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系由其公司工作人员***承揽并负责,项目于2020年9月底进场,2020年10月20日举行开工仪式,前期打算以其公司名义与被告三宝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一直未签订,后期被告三宝地公司以其公司资质不合格为由,要求***以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就找到被告东方悦达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三宝地公司签订合同;工程建设初期,其公司与原告润达竭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其公司也进行相应的施工,后期原告又与被告东方悦达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因被告三宝地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导致劳务费一直未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东方悦达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其于2020年12月25日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总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二、2020年11月12日,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乙方)与被告***堃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就青岛**葡萄科研产业园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工程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楼××村,工程内容为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劳务承包内容,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工期270天,承包形式为劳务打包(结算时,劳务费占合同额的60%计算,材料费占总合同额40%计算),承包范围及内容为熟悉施工图纸,根据甲方施工员放出的主轴线和控制点标高,负责各楼座各轴线的放线及标高点的转点工作,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的施工分项工程、木工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脚手架分项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垂直运输、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工程价款为本工程承包价格为正负零以下740元/平方米,正负零以上(标准层)640元/平方米。其中第八条合同解除第2项约定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己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堃公司作出《授权书》,其上载明:“我单位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现授权***同志(身份证号:37022219********)为我单位**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人,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协调组织等工作。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结束”。 2021年5月22日,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乙方)与被告东方悦达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就青岛**葡萄科研产业园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工程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楼××村××米,工程内容为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劳务承包内容,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承包形式为劳务大包(结算时,劳务费占合同额的60%计算,材料费占总合同额40%计算),承包范围及内容为熟悉施工图纸,根据甲方施工员放出的主轴线和控制点标高,负责各楼座各轴线的放线及标高点的转点工作,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的施工分项工程、木工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脚手架分项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垂直运输、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工程价款为本工程承包价格为正负零以下740元/平方米,正负零以上(标准层)640元/平方米。其中第八条合同解除第2项约定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己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前期施工(即其公司与被告***堃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项下)产生劳务费486100元,后期施工(即其公司与被告东方悦达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项下)产生劳务费179000元,对此提交考勤表及劳务工资表(由现场管理人***签字确认)、工程设计图纸目录、会议签到表、微信群聊天截图打印件、施工现场照片予以证明。 被告三宝地公司对以上证据中考勤表、劳务工资表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对微信群聊天截图打印件、施工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施工的工程量,且原告一直未按合理进度施工,严重拖延施工进度,导致涉案工程一直处在停工整改的状态。 被告东方悦达公司对以上证据中考勤表、工资表中2021年5月20日之前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对之后的不予认可,没有工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捺印,其公司未在工资表中确认工资数额,认为原告与其公司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作业,对工程设计图纸目录的真实性不能确认,系前期施工范围,对会议签到表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仅能证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一起开会,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对微信群聊天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看出农高**在6月18日对涉案项目停工,之后一直处于停工整改状态,且其公司提出要对前期工程量确认后,然后才能制定具体施工方案,群聊中劳务***提出在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对施工现场照片施工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系前期施工作业范围,项目停工后,上述人员停留现场系索要前期工程款及劳务费,没有提供实际作业,综上,对原告主张的与其公司产生劳务费179000元不予认可。 被告***堃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认为工资表得到***的签字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与其公司产生劳务费486100元予以认可。 四、被告东方悦达公司抗辩涉案项目前期施工工作由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与***组织,后因被告三宝地公司未结算前期费用,导致项目停工,润达竭诚公司之后未提供劳务作业工作,也阻止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对此提交《关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情况声明书》予以证明,其上载明:“各位领导:本人**才,身份证号:37022219********。2020年9月,我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葡萄科研园项目”由我方进行前期施工。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三通一平等。但是我们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后我方按照约定在2020年9月份安排管理人员入场,在2020年11月份正式施工履行了上述义务,施工一直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份,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我方名下公司(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系外地公司,在本地施工容易引发对施工不便利等问题,有关部门(质监站、**站)不容易协调,因此我方联系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为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当地企业,具备施工资质及实力,我希望以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项目施工,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且与我方一起与悦达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但是我方希望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工程款以及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并支付给我方。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拒绝对我方前期施工的工程(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进行结算并迟迟未支付我方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后期我了解到该土地性质为科教用地,后期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情况,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顶房协议无法实现。鉴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我方觉得继续以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为其施工也难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并且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入场施工会导致与我方前期施工的内容混同、重叠,更加难以计算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因此,我方要求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方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各项费用后,再由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场施工或者其他公司入场施工。否则,我方不同意其他公司入场施工。现在国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希望各位领导为我们做主,协调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方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各项费用。此致声明人:***2020年7月1日”,该声明书共2页,底部均具有***及原告润达竭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捺印。 原告润达竭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项目是***仅是涉案项目的介绍人和联系人,其公司与被告***堃公司、东方悦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后,一直正常施工,并未收到任何撤场通知,直到2021年7月底被强制清场。 被告三宝地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认为其内容只是单方陈述,不能证明涉案工程进度、工作量及应付款义务。 被告***堃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被告东方悦达公司只是挂靠单位,而非工程实际施工人,故对涉案工程具体情况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告诉求及被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堃公司应支付原告人工费数额?二、被告东方悦达公司应支付原告人工费数额?三、被告三宝地公司是否亦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一、被告***堃公司应支付原告人工费486100元。 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主张前期施工(即其公司与被告***堃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项下)产生劳务费486100元,对此提交由***堃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工资表予以证明,被告***堃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以此诉求***堃公司支付相应人工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东方悦达公司不应支付原告人工费179000元。 原告润达竭诚公司主张后期施工(即其公司与被告东方悦达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项下)产生劳务费179000元,对此提交有被告东方悦达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工资表、会议签到表、微信群聊天截图打印件、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会议签到表仅能证明其公司在2021年6月20日参与项目会议,微信群聊天截图打印件中清晰显示涉案项目自2021年6月18号开始一直处于停工整改中,而现场施工照片并不能客观全面真实的反应现场施工情况及状态。另外,被告东方悦达公司提供的由***与原告润达竭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捺印出具的《关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葡萄科研园项目”施工情况声明书》中清晰载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拒绝对我方前期施工的工程(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进行结算并迟迟未支付我方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后期我了解到该土地性质为科教用地,后期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情况,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顶房协议无法实现。鉴于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我方觉得继续以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为其施工也难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劳务费用。并且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入场施工会导致与我方前期施工的内容混同、重叠,更加难以计算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因此,我方要求青岛三宝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我方前期施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20日)的各项费用后,再由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场施工或者其他公司入场施工。否则,我方不同意其他公司入场施工”,而原告润达竭诚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推翻该声明书。综上,原告润达竭诚公司诉求被告东方悦达公司支付人工费179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被告三宝地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在庭审中均明确三被告之间并未进行初步审计或结算,故原告润达竭诚公司要求发包方即三宝地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润达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工费4861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润达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润达竭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818.5元,由被告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一分公司负担763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案件登记号:186800000546475。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