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2577号
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965454172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正(青岛自贸器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G104国道与3号公路交汇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7496140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锣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3033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4元,由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淑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苹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