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北驰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保976号 申请人山东北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5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山东北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2023)鲁1723财保5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000元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