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北驰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902号 申请人:山东北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G518国道成武海吉亚医院东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94G0WH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海南路168号1栋1**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2LBK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96545417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北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61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5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4520××××041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61000.00元,实际冻结305.12元。线上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大珠山支行3813××××668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61000.00元,实际冻结105.15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朝阳山路支行3715××××0071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61000.00元,实际冻结779.42元。线上冻结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滨海支行9020××××4017,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61000.00元,实际冻结39.6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5221××××141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61000.00元,实际冻结15.4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902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