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5673号之一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
法定代表人:惠春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燕,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蒙,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筑公司)诉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精筑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精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