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5673号之一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
法定代表人:惠春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燕,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蒙,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筑公司)诉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精筑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精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