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052号
原告: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1356637E。
法定代表人:宋绍根,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国老山路2240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1191X3。
法定代表人:尹丹丹,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00063A。
法定代表人:惠春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大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13704112。
法定代表人:郭强。
被告: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敬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84524691。
法定代表人:褚建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44K71H1M。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精筑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获嘉)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宏达电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薛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