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君瑞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938D7J,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华贯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沈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君瑞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4383803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张家村118号1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洁。
原审被告:新北区龙虎塘闽川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THFBL0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10幢142号。
经营者:镇彩萍,女,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审被告:常州肯滋尼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FA826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公寓4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华芳。
原审被告:常州恒子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WN3837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公寓4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殷泽。
原审被告: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46PQ3A,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68号千智广场A座0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占友。
原审被告:青岛鑫顺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UKWY7XU,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黄甲山一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冬风。
原审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00063A,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
法定代表人:惠春晓。
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世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君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君瑞公司)、原审被告新北区龙虎塘闽川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新北区闽川经营部)、常州肯滋尼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恒子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鑫顺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27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青岛世茂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应予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即付款人)均是上诉人,即票据支付地应为上诉人住所地;且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号,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原审法院却置上述法律规定与事实于不顾,错误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常州君瑞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新北区闽川经营部是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也是本案的原审共同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常州君瑞公司选择向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故上诉人青岛世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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