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510号
原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00063A。
法定代表人:惠春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卉,女,1990年7月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庭轩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长城南路1号富力总部基地10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939201。
原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庭轩康养产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立案。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如期完成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毛晓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封 芹
书 记 员 纪晓琛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