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13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恒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白显友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50000元;2、判决被告白显友向原告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恒辉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被告恒辉公司承包位于李沧区金水路南侧改造项目,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作为该工程被告二雇佣的劳务人员,负责外墙保温工作,期间劳务费用由***支付。2020年7月15日,经被告核算,原告劳务费用尚余150000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 ***辩称,其不欠原告钱。 恒辉公司辩称,恒辉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仅将外墙保温的劳务施工分包给***的劳务公司青岛显铭昇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辉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原告主***公司应在所欠劳务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恒辉公司已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了***,且已经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原告曾多次采用极端手段上访讨薪,给恒辉公司产生了严重的经济以及社会影响,恒辉公司保留追诉原告的权利。综上,恒辉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恒辉公司在所欠劳务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与***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交易明细截图2张、支付宝钱包转账记录截图2张,***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被告恒辉公司法人出具并签字捺印的证明材料1份、及恒辉公司付款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交易明细截图1张,恒辉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恒辉公司提供的与***之间的劳务施工合同1份、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1份,***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提供的与原告间的收条2份,原告对该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2日,(甲方)恒辉公司与(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B-21-1-2地块1-3号楼1#、2#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劳务施工。 原告***系***案涉劳务施工工程班组成员。***认可由其向***结算劳务费。 2019年11月29日,***向***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截止到2019年11月29日,***共支取保利中央公园人工费80万元整。 原告与***间并无总的结算,也未签订合同。 2020年7月15日,恒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经核实,***负责施工的李沧区金水路南侧改造项目B-21-1-2地块1号2号楼外墙保温涂料项目。在此期间,恒辉公司仍有至少20万元未结清。在***与***未作出结清证明前,公司暂停***一切付款,如需付款需要向***核实,并同意结清后,公司可与***正常付款。 2020年7月15日,被告恒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万元。 同日,原告向恒辉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载明:本人***,负责李沧区金水路南侧改造项目B-21-1-2地块1号楼2号楼的部分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今收到恒辉公司代劳务承包人***支付的人工费5万元整,经我同意款项打入***账户。此款项为***欠我的人工费,我与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往来与合同关系等。 2020年9月11日,恒辉公司与***进行就案涉保温劳务施工进行结算,结算款共计2895412.83元。***认可恒辉公司已付清所有款项。 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 关于***是否欠付原告劳务费: 原告提供原告与***谈话录音1份。证明:***承认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该录音内容载明:***(简称杨),***(简称白),***(***个人记账人员,简称王)。白:咋整,我也捞不着钱,一呢我也捞不着钱,二是你就咋闹也闹不着我,是不是实话?杨:刚才他说的是20万零4500,因为这个工是报上去的。白:他就是一共就是公司这边再加上我这边,一共就给20万元。王:你那意思就是给凑20万呗?白:行,就给你20万,你看咱们一会上去了就搞定,你看不行你就爱咋闹咋闹。王:不是白哥,俺这4500你给俺一张嘴就卡去了。杨:还有一个7000,以前啥也没了。白:这样就全结账了,说实话,我现在就是说也够意思,要说老杨你说剩多少钱,谁说我都不承认,这20万给完以后,你绝对不能跟任何人说。杨:我就认赔了,以后有活该干的干。 ***对上述录音称,声音像我,但我不确定,我没跟他说过这么多事。我没说过欠他20万。我不欠他钱,因为一共80万,我已经付清了。但***未对录音提请司法鉴定。 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未就录音提请司法鉴定,且结合录音内容,能够反映与案涉劳务施工工程相关,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计算方式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欠付原告20万元,在2020年7月15日被告恒辉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剩余款项为15万元。利息起算时间从最后一笔转账2020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按LPR计算。 本院认为,***自恒辉公司处承包案涉保温工程劳务施工,原告作为***劳务班组成员,***对原告的施工行为进行了确认,并认可由其与原告进行结算劳务费用,原告与***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应对欠付原告的劳务费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与恒辉公司间无合同关系,原告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欠付原告劳务费用及数额。原告提供的与***的录音能够较为完整的反映双方就案涉工程剩余劳务费用共计20万元已达成一致。且结合原告向***出具收到80万元收条时,恒辉公司还未与***进行结算完毕,也未向***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的事实,能够印证收条中载明的80万元款项并非原告与***间就案涉劳务施工的全部结算款项。***据此抗辩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劳务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应按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用15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剩余劳务费的支付时间,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提起诉讼之日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