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065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
被告:***,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