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065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 被告:***,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