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8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方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湖前塑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昆明路交汇西南400米。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2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国老山路2240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州强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斗北村。
法定代表人:阮余余,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园国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方塑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温州强拓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