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3民初378号
申请人:山东鲁阳玄武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
被申请人: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山东鲁阳玄武岩纤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6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阳玄武岩纤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