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特365号
申请人:***,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之子。
申请人: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会计。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12月6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161720元,已赔偿***91720元,剩余70000元于2017年12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以后双方再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青岛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