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342号
原告:青岛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松旺庄村东蓬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CRNC78。
法定代表人:董长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后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4716434H。
法定代表人:王林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圣宝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寿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0841285B。
法定代表人:徐仙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青岛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云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一飞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