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百优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096号
原告:青岛百优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东门4号网点房。
法定代表人:许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娇,山东万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后金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百优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百优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