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549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女,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肖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肖锦荣,男,200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肖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原告肖锦荣之父。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胜基,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式津,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段智顺,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街道后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4716434H。
法定代表人:王林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肖涛、肖锦荣与被告***、被告段智顺、被告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被告段智顺、被告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段智顺、被告青岛益佳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索杰ivstyle='text-align:center'>
审判员    
索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