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3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被齐山村。
被执行人: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峨石山路。
本院在执行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荣成市人和镇北齐山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的土地租赁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荣成市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三层办公楼一处。
三、查封被执行人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四层办公楼一处、钢结构车间、院西宾馆、四层宿舍楼一处、平方四间、50吨航吊一台、20吨航吊四台。
以上一、二、三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止。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