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5337号
原告: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67018500,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黄海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衢路东首蒙山路东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博爱街9号。
原告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19元,由荣成市吉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军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