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杜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三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禹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钱禹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震。
上诉人山东大禹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大禹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海大禹海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