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乳山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钱禹诚,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姜乃伦,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7万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5.7万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