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3民初2874号
原告: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东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钱禹诚,董事长。
被告: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大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之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