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784132959。
法定代表人:姚元民,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元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先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724执88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为二年。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陶可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