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刁法祥、高其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3民初71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口名房建筑机具租赁站业主。
被告:刁法祥,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其科,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城大渡河路与胶州路交叉口红黄兰幼儿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刁法祥、高其科、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