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河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3民初1570号
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河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三义和村。
法定代表人:蒋时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河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5元,由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