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29号
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3119943K。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技师学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493400845H。
负责人:梁海伟,院长。
第三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潘德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技师学院、第三人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为2064.5元,由原告山东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