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923号之一
原告:济南腾达远创测绘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燕韩路289号西排1栋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RFW1613。
投资人:李德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男,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实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街道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5号楼412、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9039122G。
法定代表人:巨淑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国,海南福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闵子骞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3483C。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腾达远创测绘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实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腾达远创测绘技术服务中心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腾达远创测绘技术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腾达远创测绘技术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3元,案件申请费920元,合计1853元,由原告济南腾达远创测绘技术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