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683号
原告:海阳市源邦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南邵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闵子骞路106号。
被告:上海佑利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
原告海阳市源邦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上海佑利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源邦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降低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静
书 记 员 任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