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89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辉,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H4Y80L。
法定代表人:董和玉,经理。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闵子骞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3483C。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董事长。
被告: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7994G。
法定代表人:朱国防,经理。
被告:凯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36号1栋16层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A62F0C。
法定代表人:宋列,经理。
被告:临沂云皓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东高都南大路20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U6GUB76。
法定代表人:韩南南,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烨建设有限公司、临沂云皓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