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89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辉,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H4Y80L。

法定代表人:董和玉,经理。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闵子骞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3483C。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董事长。

被告: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7994G。

法定代表人:朱国防,经理。

被告:凯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36号1栋16层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A62F0C。

法定代表人:宋列,经理。

被告:临沂云皓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东高都南大路20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U6GUB76。

法定代表人:韩南南,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烨建设有限公司、临沂云皓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