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2民初4736号 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55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7T0F41。 法定代表人:李珂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古桥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08AC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0348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872908.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72908.2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新泰中电光伏发电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签订《新泰中电10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将新泰中电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发包给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2017年4月,被告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泰中电100MW光伏发电项目2#标段施工合同书》,将新泰中电100MW光伏发电工程2#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了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之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施工工程分包给了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施工工程分包给了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16日,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泰中电100MW光伏发电工程2标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约定:新泰中电100MW光伏发电项目2#标段施工工程由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5400000元。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按照被告的安排原告又完成了合同之外的土建工程,2017年9月30日工程竣工时,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完成了5762908.21元的工程施工任务。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90000元,剩余工程款3872908.21元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确定为3000000元(不含税)。该3000000元工程款定于2023年1月18日前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不开发票、该款直接打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新汶支行6217856000045134185);若逾期支付则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二、上述工程款支付完毕后5日内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三、案涉工程纠纷双方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杞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