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民初4831号 原告: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