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民初4831号
原告: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原告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