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3民初34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固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6元,减半收取5863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