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德州华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7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91民初15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影,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道春,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华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与大学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海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潘立原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曹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常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