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海集团有限公司

3029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029号
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万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咪、竺林,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海宾。
本院在审理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并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势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