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罗执字第100-1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张宝星。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延河。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临罗执字第100-2、10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并禁止其变更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转让使用的建筑资质(证书编号:XXXXXX)。因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转让使用的建筑资质(证书编号:XXXXXX)的禁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牛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晁海龙